文山社區大學
[第壹章] [第三節] [第五項]
第三節、學務系統法規
第五項、自主性學員社團輔導辦法
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自主性學員社團輔導辦法
88年訂定
103年4月12日校務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本校鼓勵學員自主學習以利己、公共參與以利人的辦學理念,特訂定本辦法,以鼓勵學員組成自主性學習團體,培養參與社區及社會公共事務及學術研究的能力。
第二條 本校自主性學員社團(以下簡稱為社團)由本校學員自主成立及運作,為非營利組織,社團對外名稱均須冠以「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
第三條 社團之課 程及活動不得涉及營利行為或私自以社大名義向外募款。
第二章 社團申請設立及停權解散
第四條 申請成立社團,應有至少 10 位本校學員連署成為發起人,發起人為當然社員。
第五條 應於每年 3 月底或 9 月底前填具申請書提出申請,申請書內容應包含社團名稱、社團成立宗旨與目標、社團組織分工、社員名冊及其聯絡方式、社區及公共性議題參與運作計畫、諮詢顧問 指導教師 及其簡歷。
第六條 由本校進行社團申請設立之書面初審,初審通過後,送課程暨教師聘審委員會複審,審查通過後始能成立,享有社團之權利。
第七條 已設立之社團連續二學期停止運作,經本校告知後 6 個月內未 改善,得公告解散之。
第三章 社團組織及運作
第八條 社團運作應設有社長、副社長各一人,作為社團與本校協商行政事務之負責人,並可依社務之需求設置相關幹部。
第九條 社團應於每學期第3週提社團應於每學期第 3 週提交當期社員名單及下一學期社團運作計劃,
俾供本校納入學籍及提交教育局核備。社團運作計劃應包含每學期至少二場次與社團宗旨有關之活動。
第十條 本校得提供招生宣傳服務,於選課手冊及網站載明社團簡介及聯絡報名方式,社員報名由社團自行受理。
第十一條 社團之經費管理自主運作,並定期向社員公開徵信,以昭公信。如有針對非社員辦理收費活動,應先向本校報核。
第十二條 社團例行性使用 本校教室及活動空間,應於第 15 週填寫下學期場地使用申請表,並於下學期開學後繳交場地使用費,收費方式依本校規定辦理。
第四章 社團權益與義務
第十三條 社團得參與每學期之學習成果展,宣傳成果及招生。 社團活動如須對外交涉 ,本校得提供發文服務。
第十四條 社團課程及活動本校不授予學分。社團參與本校之社區公共服務依學員志願服務鼓勵辦法得列入本校志工服務時數,可享優惠選課福利。
第十五條 社團 承 辦校務專案及申請社區營造專案 ,例如:文字出版、多媒體影音製作、社區營造等,需備計畫書申請專案補助,補助經費例如:鐘點費、誤餐費、交通費、印刷費等,補助項 目及金額由本校視計畫書內容核定。並於活動結束後檢具活動資料及憑證辦理補助核銷。
第十六條 社團應邀至校外公益演出或公共服務而需要練習場地,每學期可申請免費借用1次(以3小時為限)。申請時須檢附單位邀請函,並於演出後提供感謝狀影本及現場活動照片供本校存檔。
第十七條 社團應於每年10月提交社團成果報告書,以圖文說明年度活動辦理情形、社區服務或公共議題參與情形,供本校存檔。
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
[第壹章] [第三節] [第四項]
第三節、學務系統法規
第四項、公共性學員社團輔導辦法
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公共性學員社團輔導辦法
88年訂定
103年4月12日校務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本校鼓勵學員學習以利己、公共參與以利人的辦學理念,特訂定本辦法,辦理公共性社團,培養參與社區及社會公共事務及學術研究的能力。
第二條 本校公共性學員社團(以下簡稱為社團)由本校邀請師生成立,為非營利組織,社團對外名稱均須冠以「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
第三條 社團之課程及活動不得涉及營利行為或私自以社大名義向外募款。
第二章 社團申請設立及停辦解散
第四條 由本校開辦課程成立社團,協助本校之社區參與及公共議題發展,應有至少10位本校學員加入社團。
第五條 應於每年3月底或9月底前填具課程規劃表,包含課程名稱、課程理念與目標、教學方法及指導教師簡歷。
第六條 由本校進行書面初審,初審通過後,送課程暨教師聘審委員會複審,審查通過後始能招生開課成立社團。
第七條 已設立之社團如未達開課人數仍可持續協助推展校務或暫停運作。
第三章 社團組織及運作
第八條 社團運作應設有社長(班代)、副社長(副班代)各一人,作為社團與本校協商行政事務之負責人,並可依社務之需求設置相關幹部。
第九條 社團應配合校務行政運作及協助社區公共事務參與。
第十條 本校得提供教師鐘點費、教學場地、招生宣傳服務,並於選課手冊及網站載明社團簡介及聯絡報名方式,社員報名由本校受理。
第十一條 社團之經費管理由社團自主運作,並定期向社員公開徵信,以昭公信。如有針對非社員辦理收費活動,應先向本校報核。
第四章 社團權益與義務
第十二條 社團得參與每學期之學習成果展,宣傳成果及招生。社團活動如須對外交涉,本校得提供發文服務。
第十三條 社員課程收費依本校規定辦理,並授予學分時數。
第十四條 社團承辦校務專案及申請社區營造專案,例如:文字出版、多媒體影音製作、社區營造等,需備計畫書申請專案補助,補助經費例如:鐘點費、誤餐費、交通費、印刷費等,補助項目及金額由本校視計畫書內容核定。並於活動結束後檢具活動資料及憑證辦理補助核銷。
第十五條 社團應邀至校外公益演出或公共服務而需要練習場地,每學期可申請免費借用1次(以3小時為限)。申請時須檢附單位邀請函,並於演出後提供感謝狀影本及現場活動照片供本校存檔。
第十六條 社團應於每年10月配合校務評鑑提交社團成果報告書,以圖文說明年度活動辦理情形、社區服務或公共議題參與情形,供本校存檔。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
[第壹章] [第三節] [第三項]
第三節、學務系統法規
第三項、學員學習成就認證辦法
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學員學習成就認證辦法
106年4月15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 依據本校組織章程第六章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本辦法,以提供學習成就認證,鼓勵學員終身學習以利己、公共參與以利人。
二、 本校提供學員學習成就認證項目如下:
(一) 特色課程成就認證:修畢特色課程並完成實習考核,即可申請社區推廣解說員及社區推廣講師認證。認證方法另訂要點。
(二) 學程結業:依據各學程計畫修畢規定學分,提交學程修讀報告,即可申請學程結業證書。
(三) 準結業:
1. 修畢80學分,學術性課程逾20學分,公共性社團10學分,公共服務滿54小時,即可申請準結業證明。
2. 凡持準結業證明者可享課程報名之學分費八折優惠。
(四) 終身學習成就認證:修畢128學分即可申請終身學習證書。
(五) 結業:
1. 修畢128學分,學術性課程逾40學分,公共性社團逾20學分,自主性社團逾9學分,公共服務滿128小時,並提交綜合學習報告,即可申請結業證書。
2. 凡持結業證書者可享課程報名之學分費五折優惠。
(六) 畢業:
1. 凡取得單一學程結業證書及本校結業證書之學員,可提交畢業作品構想,向本校畢業審查委員會申請畢業初審,通過後即成為畢業候選人。
2. 畢業候選人得自行推薦指導老師,經畢業審查委員會同意後聘任之,並由其指導完成畢業作品。
3. 畢業審查委員會委員三至五人,至少一位外校專家學者,指導老師為當然委員。委員由校長遴聘之,並由委員互推一位召集人,但指導老師不得擔任召集人。
4. 畢業候選人須在兩年內完成畢業作品,經指導老師核可,提交畢業審查委員會經審查通過後,即獲頒本校畢業證書,並舉行公開發表。無指導老師者可自行提交畢業作品由畢業審查委員會複審。
5. 為鼓勵終身學習,凡獲得本校畢業證書之學員,即為本校榮譽學員,得優先聘為助教,並享有選課繳費以保證金取代之優惠。
三、 本辦法之制定,經課程規劃暨教師聘審委員會研議,再送交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其修正亦同。
<<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學員學習成就認證項目與認證條件一覽表>>
學習成就項目與依據 |
認證條件 |
頒授證明文件 |
延續與鼓勵 |
|
社區推廣解說員 |
社區推廣人才培訓服務辦法 |
• 基礎課程3學分 • 進階培訓2學分 • 實習考核 |
社區推廣解說員證 |
• 2年複評1次 • 公開表揚 |
社區推廣講師 |
• 基礎課程6學分 • 進階培訓3學分 • 實習考核 |
社區推廣講師證 |
• 2年複評1次 • 公開表揚 |
|
學程結業學員 |
• 學程設置辦法 • 各學程計畫書 |
• 學程特色課程 • 學程修讀報告 |
學程結業證書 |
• 2000元學分抵用券 • 公開表揚 |
準結業學員 |
學員學習成就認證辦法 |
• 總課程80學分 • 學術性課程20學分 • 公共性社團10學分 • 公共服務54小時 |
準結業學員證明 |
• 學分費八折 • 公開表揚 |
終身學習學員 |
• 總課程128學分 |
終身學習證書 |
• 公開表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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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業學員 |
• 總課程128學分 • 學術性課程40學分 • 公共性社團20學分 • 自主性社團9學分 • 公共服務128小時 • 綜合學習報告3000字 |
結業證書 |
• 學分費五折 • 公開表揚 |
|
畢業學員 |
• 單一學程結業證書 • 本校結業證書 • 畢業作品 |
畢業證書 |
• 學分費以保證金取代 • 公開表揚 |
[第壹章] [第三節] [第一項]
第三節、學務系統法規
第一項、學員入校選課與修業辦法
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學員學習權益委員會設置辦法
112年04月21日校務會議提案新訂
第一條 依據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 以下簡稱本校 組織章則第十四條、臺北市社區大學收退費標準及臺北市教育局委託辦理社區大學行政契約,為維護本校講師與學員之教學與學習權益,保障師生職員學習環境之安全,訂定學員入校選課與修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學員選課應詳閱課程基本資訊及課程大綱,並依各學期 報名須知 繳交各項費用及完成報名手續,始能取 得學員資格並入校學習。為維護學員學習品質,未取得學員資格者,應依報名須知,完成旁聽繳費後,始能進入教室旁聽學習。
第三條 本校學員享有修業期間之學習權益,包含授課教師與學習空間符合課程綱要所示、對課程內容調整情事擁有 知情權,並應尊重自身及其他學員之修課意願,依 學員須知 共同維護學習環境品質,維 護課程進行及順利學習之權益。
第四條 學員退課應依報名須知,憑身份證件於期限內完成退費。
第五條 如有下列情事經申訴確認屬實者,本校可勒令學員立即停止上課,且學員不得主張個人權益,不得要求退費或其他任何形式之補償。
1. 干擾講師教學或學員上課進行 ,經制止不從者。
2. 上課中製造或發生突發情事,嚴重影響上課進行,經勸導但無法改善者。
3. 騷擾講師、學員或行政人員致影響其正常生活。
4. 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經警察調查且移送地方檢察單位偵辦者。
5. 不遵守校園或學習場所之相關運用與安全規定,經制止不從者。
6. 冒名頂替學籍造成本校資源損失或文書虛偽不實。
7. 其他妨害本校校譽之重大情事。
第六條 凡於校園、教室對講師、學員及職員發生有言語或肢體暴力行為,或曾經有第五條各款所列不當行為者,本校得拒絕其後續報名上課。
第七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
[第壹章] [第二節] [第七項]
第二節、教學系統法規
第七項、講座教師遴選要點
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講座教師遴選要點
105年4月23日校務會議核定
第一條 為表彰本校教師致力於教學品質及校務發展之貢獻,訂定講座教師遴選要點。
第二條 凡本校現任之教師,授課滿三年以上,熱心教學堪為表率,均得為候選人。
第三條 本校講座教師之遴選每二年辦理乙次,每屆選出至多三位講座教師,由學程會議舉薦人選,經教學研究會決議獲獎人選。
第四條 獲選講座教師者,本校頒予獎狀及獎金新臺幣壹萬元整,並公開表揚,以及辦理教學觀摩講座。
第五條 獲講座教師者,需隔兩屆後,始得再度接受舉薦。
第六條 本要點經教學研究會同意,提交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壹章] [第二節] [第六項]
第二節、教學系統法規
第六項、教師專業社群運作鼓勵辦法
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教師進修鼓勵辦法
99年10月22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促進教師對本校辦學理念與經營方向的認知,並提升其成人教學知能,訂定本辦法,以引領全體教師主動參與成人教學及社區教育知能相關之進修課程與活動。
第二條 應聘教師應於個人資料中說明每年參與社區大學或各教育單位的成人教學及社區教育知能相關課程及活動情形,說明內容得包含:
1. 本校及各社區大學的師資培育初階及進階相關課程;
2. 本校及各社區大學的教學研討或課程發展相關會議;
3. 具有各社區大學之教學資歷。
於本校及各社區大學完成初階及進階教師研習課程逾36小時者,可優先獲聘為本校教師。
第三條 本校推舉之優良課程教師以積極參與師資培育課程、教學研討或課程發展相關會議者為優先。
第四條 教師累計參與成人教學及社區教育知能之研習時數累計滿每學期45小時,可免費選修一門本校課程,第二門依此類推。
第五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壹章] [第二節] [第五項]
第二節、教學系統法規
第五項、教師專業社群運作鼓勵辦法
教師專業社群運作鼓勵辦法
111年4月15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鼓勵本校教師發展專業社群,致力於提升學員學習成效及公共參與素養,以促進社區大學理念之實現,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師專業社群應由至少3位本校教師籌組,推派1位召集人,並共同辦理跨領域教學交流、教師增能、協同教學及協助社區公共事務之社群發展相關活動。
第三條 教師專業社群召集人應於首場活動至少一個月前,向教學研究會申請補助經費及場地設備,並於學期活動結束後提交成果報告及憑證,以完成核銷作業。
補助經費上限為每學期2萬元。
第四條 教師專業社群活動主題應與提升學員學習成效、公共性素養相關,活動形式包含進修、研討、教案執行及成果發表等,每學期活動場次不得少於3次。
教師專業社群需產出於課程或本校活動中實施之教案,至少實施1次教案活動,且需於校內公開發表社群成果。
第五條 教學研究會得主動規劃辦理教師專業社群運作之支持與成果發表活動,並推薦本校教師專業社群參與校外發表活動或評選。
第六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
[第壹章] [第三節] [第二項]
第三節、校務系統法規
第二項、學員學習權益委員會設置辦法
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學員學習權益委員會設置辦法
109年10月16日校務會議訂定
112年04月21日校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維護學員學習權益及學習環境之安全,依據台北市社區大學組織章程第十五條第二款設立學員學習權益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在審議學員學習權益損害申訴案及其相關事宜。
第三條 本委員會由校長任召集人,成員由社團法人台北市社區大學民間促進會、校務行政人員、教師代表、學員代表及專家代表組成。
第四條 本校學員對社大依據學員入校選課與修業辦法之勒令停止上課或遭拒絕後續報名等懲處,認為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向本委員會提起申訴。申訴人向學校提起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如經委員會決議撤回後,亦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
第五條 本委員會得視申訴案之佐證情況做適當之決議。
第七條 本中心應定期向校務會議做工作報告。
第六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
[第壹章] [第二節] [第四項]
第二節、教學系統法規
第四項、文山堡地方知識學發展中心設置辦法
文山堡地方知識學發展中心設置辦法
108年8月20日文山學暨環境生態學程聯合會議通過
108年10月18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推動地方知識本位的課程設計與教學方法,將文山堡歷史區域的人文歷史、生態環境、社經發展等議題,融入社區大學的學習活動中,特設置「文山堡地方知識學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之文山堡歷史區域包括景美、木柵、新店、坪林、深坑、石碇、烏來。
第三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1. 建立文山堡歷史區域之人文歷史、生態環境、社經發展等相關資料庫。
2. 研發社區大學文山堡歷史區域地方知識本位之課程設計與教學方法。
3. 協助各課程教師進行地方知識本位之課程設計與教學。
4. 提供中小學文山堡歷史區域地方知識本位相關之教學資源。
5. 舉辦全校性之認識文山堡歷史區域教學活動。
6. 其他有助於文山堡歷史區域知識本位教育推動之相關事務。
第四條 本中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中心事務,由校長遴選聘任。召集人任期兩年,並得連任。召集人得酌支津貼。
第五條 本中心置秘書一至二人,由本校行政人員兼任,協助召集人處理中心業務。若因業務需要,得增聘計畫助理。
第六條 本中心設「文山堡地方知識學發展中心推動委員會」,負責政策擬定與推動;委員由中心召集人自本校教師或校外專家中遴選,經校長核可後聘任。
第七條 本中心應定期向校務會議做工作報告。
第八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