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社區大學

文山社區大學

週日, 09 October 2022 22:26

[第貳章] [第三節] [第三項]

 [回目錄頁]

第三節、學務系統法規

第三項、學員學習成就認證辦法

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學員學習成就認證辦法

106年4月15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 依據本校組織章程第六章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本辦法,以提供學習成就認證,鼓勵學員終身學習以利己、公共參與以利人。

二、 本校提供學員學習成就認證項目如下:

(一)  特色課程成就認證:修畢特色課程並完成實習考核,即可申請社區推廣解說員及社區推廣講師認證。認證方法另訂要點。

(二) 學群結業:依據各學群計畫修畢規定學分,即可申請學群結業證書。

(三) 準結業:

1. 修畢80學分,學術性課程逾20學分,公共性社團10學分,公共服務滿54小時,即可申請準結業證明。

2. 凡持準結業證明者可享課程報名之學分費八折優惠。

(四) 終身學習成就認證:修畢128學分即可申請終身學習證書。

(五) 結業:

1. 修畢128學分,學術性課程逾40學分,公共性社團逾20學分,自主性社團逾9學分,公共服務滿128小時,並提交綜合學習報告,即可申請結業證書。

2. 凡持結業證書者可享課程報名之學分費五折優惠。

(六) 畢業:

1. 凡取得單一學程結業證書及本校結業證書之學員,可提交畢業作品構想,向本校畢業審查委員會申請畢業初審,通過後即成為畢業候選人。

2. 畢業候選人得自行推薦指導老師,經畢業審查委員會同意後聘任之,並由其指導完成畢業作品。

3. 畢業審查委員會委員三至五人,至少一位外校專家學者,指導老師為當然委員。委員由校長遴聘之,並由委員互推一位召集人,但指導老師不得擔任召集人。

4. 畢業候選人須在兩年內完成畢業作品,經指導老師核可,提交畢業審查委員會經審查通過後,即獲頒本校畢業證書,並舉行公開發表。無指導老師者可自行提交畢業作品由畢業審查委員會複審。

5. 為鼓勵終身學習,凡獲得本校畢業證書之學員,即為本校榮譽學員,得優先聘為助教,並享有選課繳費以保證金取代之優惠。

三、 本辦法之制定,經課程規劃暨教師聘審委員會研議,再送交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其修正亦同。

<<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學員學習成就認證項目與認證條件一覽表>>

學習成就項目與依據

認證條件

證明文件

延續與鼓勵

社區推廣解說員

社區推廣人才培訓服務辦法

• 基礎課程3學分

• 進階培訓2學分

• 實習考核

社區推廣解說員證

• 5年複評1次

• 公開表揚

社區推廣講師

• 基礎課程6學分

• 進階培訓3學分

• 實習考核

社區推廣講師證

學程結業學員

• 學程設置辦法

• 各學程計畫書

• 學程特色課程

• 學程修讀報告

學程結業證書

• 2000元學分抵用券

• 公開表揚

準結業學員

學員學習成就認證辦法

• 總課程80學分

• 學術性課程20學分

• 公共性社團10學分

• 公共服務54小時

準結業學員證明

• 學分費八折

• 公開表揚

終身學習學員

• 總課程128學分

終身學習證書

• 公開表揚

結業學員

• 總課程128學分

• 學術性課程40學分

• 公共性社團20學分

• 自主性社團9學分

• 公共服務128小時

• 綜合學習報告3000字

結業證書

• 學分費五折

• 公開表揚

畢業學員

• 單一學程結業證書

• 本校結業證書

• 畢業作品

畢業證書

• 學分費以保證金取代

• 公開表揚

 註:依據110年第1次教學研究會議決議配合教育部學習證書發放辦法及教育局相關辦法修正,目前教育局相關辦法尚未訂定,故修正決議尚無法執行。

 

 [回目錄頁]

週日, 09 October 2022 22:20

[第貳章] [第三節] [第一項]

 [回目錄頁]

第三節、學務系統法規

第一項、學員入校選課與修業辦法

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學員學習權益委員會設置辦法

112年04月21日校務會議提案新訂

113年10月18日校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依據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 以下簡稱本校 組織章則第十四條、臺北市社區大學收退費標準及臺北市教育局委託辦理社區大學行政契約,為維護本校講師與學員之教學與學習權益,保障師生職員學習環境之安全,訂定學員入校選課與修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學員選課應詳閱課程基本資訊及課程大綱,並依各學期 報名須知 繳交各項費用及完成報名手續,始能取 得學員資格並入校學習。為維護學員學習品質,未取得學員資格者,應依報名須知,完成旁聽繳費後,始能進入教室旁聽學習。

第三條  本校學員享有修業期間之學習權益,包含授課教師與學習空間符合課程綱要所示、對課程內容調整情事擁有 知情權,並應尊重自身及其他學員之修課意願,依 學員須知 共同維護學習環境品質,維 護課程進行及順利學習之權益。

第四條  學員退課應依報名須知,憑身份證件於期限內完成退費。

第五條  如有下列情事經申訴確認屬實者,本校可勒令學員立即停止上課,且學員不得主張個人權益,不得要求退費或其他任何形式之補償。

1. 干擾講師教學或學員上課進行 ,經制止不從者。
2. 上課中製造或發生突發情事,嚴重影響上課進行,經勸導但無法改善者。
3. 騷擾講師、學員或行政人員致影響其正常生活。
4. 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或其他相類法規 ,經調查後成立且情節重大者。
5. 不遵守校園或學習場所之相關運用與安全規定,經制止不從者。
6. 冒名頂替學籍造成本校資源損失或文書虛偽不實。
7. 其他妨害本校校譽之重大情事。

第六條  凡於校園、教室對講師、學員及職員發生有言語或肢體暴力行為,或曾經有第五條各款所列不當行為者,本校得拒絕其後續報名上課。

第七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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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日, 09 October 2022 22:13

[第貳章] [第二節] [第七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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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教學系統法規

第七項、講座教師遴選要點

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講座教師遴選要點

105年4月23日校務會議核定

第一條   為表彰本校教師致力於教學品質及校務發展之貢獻,訂定講座教師遴選要點。

第二條   凡本校現任之教師,授課滿三年以上,熱心教學堪為表率,均得為候選人。

第三條   本校講座教師之遴選每二年辦理乙次,每屆選出至多三位講座教師,由學程會議舉薦人選,經教學研究會決議獲獎人選。

第四條   獲選講座教師者,本校頒予獎狀及獎金新臺幣壹萬元整,並公開表揚,以及辦理教學觀摩講座。

第五條   獲講座教師者,需隔兩屆後,始得再度接受舉薦。

第六條   本要點經教學研究會同意,提交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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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日, 09 October 2022 22:08

[第貳章] [第二節] [第六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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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教學系統法規

第六項、教師專業社群運作鼓勵辦法

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教師進修鼓勵辦法

99年10月22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促進教師對本校辦學理念與經營方向的認知,並提升其成人教學知能,訂定本辦法,以引領全體教師主動參與成人教學及社區教育知能相關之進修課程與活動。

第二條   應聘教師應於個人資料中說明每年參與社區大學或各教育單位的成人教學及社區教育知能相關課程及活動情形,說明內容得包含:

1. 本校及各社區大學的師資培育初階及進階相關課程;

2. 本校及各社區大學的教學研討或課程發展相關會議;

3. 具有各社區大學之教學資歷。

於本校及各社區大學完成初階及進階教師研習課程逾36小時者,可優先獲聘為本校教師。

第三條   本校推舉之優良課程教師以積極參與師資培育課程、教學研討或課程發展相關會議者為優先。

第四條   教師累計參與成人教學及社區教育知能之研習時數累計滿每學期45小時,可免費選修一門本校課程,第二門依此類推。

第五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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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日, 09 October 2022 22:03

[第貳章] [第二節] [第五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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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教學系統法規

第五項、教師專業社群運作鼓勵辦法

教師專業社群運作鼓勵辦法

111年4月15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鼓勵本校教師發展專業社群,致力於提升學員學習成效及公共參與素養,以促進社區大學理念之實現,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師專業社群應由至少3位本校教師籌組,推派1位召集人,並共同辦理跨領域教學交流、教師增能、協同教學及協助社區公共事務之社群發展相關活動。

第三條   教師專業社群召集人應於首場活動至少一個月前,向教學研究會申請補助經費及場地設備,並於學期活動結束後提交成果報告及憑證,以完成核銷作業。

補助經費上限為每學期2萬元。

第四條   教師專業社群活動主題應與提升學員學習成效、公共性素養相關,活動形式包含進修、研討、教案執行及成果發表等,每學期活動場次不得少於3次。

教師專業社群需產出於課程或本校活動中實施之教案,至少實施1次教案活動,且需於校內公開發表社群成果。

第五條   教學研究會得主動規劃辦理教師專業社群運作之支持與成果發表活動,並推薦本校教師專業社群參與校外發表活動或評選。

第六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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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日, 09 October 2022 22:22

[第貳章] [第三節] [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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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校務系統法規

第二項、學員學習權益委員會設置辦法

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學員學習權益委員會設置辦法

109年10月16日校務會議訂定

112年04月21日校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維護學員學習權益及學習環境之安全,依據台北市社區大學組織章程第十五條第二款設立學員學習權益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在審議學員學習權益損害申訴案及其相關事宜。

第三條  本委員會由校長任召集人,成員由社團法人台北市社區大學民間促進會、校務行政人員、教師代表、學員代表及專家代表組成。 

第四條  本校學員對社大依據學員入校選課與修業辦法之勒令停止上課或遭拒絕後續報名等懲處,認為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向本委員會提起申訴。

申訴人向學校提起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如經委員會決議撤回後,亦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

第五條  本委員會得視申訴案之佐證情況做適當之決議。

第六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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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日, 09 October 2022 21:56

[第貳章] [第二節] [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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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教學系統法規

第四項、文山堡地方知識學發展中心設置辦法

文山堡地方知識學發展中心設置辦法

108年8月20日文山學暨環境生態學程聯合會議通過

108年10月18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推動地方知識本位的課程設計與教學方法,將文山堡歷史區域的人文歷史、生態環境、社經發展等議題,融入社區大學的學習活動中,特設置「文山堡地方知識學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之文山堡歷史區域包括景美、木柵、新店、坪林、深坑、石碇、烏來。

第三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1. 建立文山堡歷史區域之人文歷史、生態環境、社經發展等相關資料庫。

2. 研發社區大學文山堡歷史區域地方知識本位之課程設計與教學方法。

3. 協助各課程教師進行地方知識本位之課程設計與教學。

4. 提供中小學文山堡歷史區域地方知識本位相關之教學資源。

5. 舉辦全校性之認識文山堡歷史區域教學活動。

6. 其他有助於文山堡歷史區域知識本位教育推動之相關事務。

第四條   本中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中心事務,由校長遴選聘任。召集人任期兩三年,並得連任。召集人得酌支津貼。

第五條   本中心置秘書一至二人,由本校行政人員兼任,協助召集人處理中心業務。若因業務需要,得增聘計畫助理。

第六條   本中心設「文山堡地方知識學發展中心推動委員會」,負責政策擬定與推動;委員由中心召集人自本校教師或校外專家中遴選,經校長核可後聘任。

第七條   本中心應定期向校務會議做工作報告。

第八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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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日, 09 October 2022 21:35

[第貳章] [第二節] [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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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教學系統法規

第三項、課程規劃暨教師聘審辦法

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課程規劃暨教師聘審辦法

101年10月20日校務會議通過

113年10月18日校務會議修訂

114年第2期校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延攬優秀師資,以發展優質課程,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設置課程規劃暨教師聘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任務如下:

1. 規劃本校課程整體發展方向與特色。

2. 訂定課程開設制度。

3. 訂定師資聘審制度。

4. 核定每學期之課程開設與師資聘任。

5. 其他與課程發展及教師延攬之相關事項。

第三條   本校課程分類採學程制。

各學程應置召集人負責學程課程之規劃,學程召集人由校長指派。學程召集人得視需要邀集學程教師研商課程規劃事宜,所規劃之課程應送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得開課。

第四條  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五人,由各學程召集人、各中心召集人及若干選任委員組成,校長為主任委員。

選任委員包含由教師推選之教師代表二人,餘由校長自校外學者專家、社區人士或資深學員中遴選產生,任期兩年。

第五條   委員會應定期召開委員會議,每學期至少一次。

第六條   本校教師聘任分為主動延攬及公開徵求等兩類。

第七條   主動延攬師資之程序如下:

1. 各學程召集人應依據各學程之新學期課程需求,主動提出傑出且具聲望之師資人選並填具推薦表,送委員會審議。

2. 被推薦人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及學程召集人邀請至校任教。

3. 為獲聘教師舉辦公開演講,並向全校師生推介。

第八條   公開徵求師資之程序如下:

1. 各學程召集人應依各學程之新學期課程需求,提出新學期之師資徵聘規劃並填具規劃表,於本校網站公告徵聘事宜。通過書面審查及面談之師資人選,由學程召集人填具推薦表,送委員會審議。

2. 被推薦人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及學程召集人邀請至校任教。

3. 為獲聘教師舉辦公開演講,並向全校師生推介。

第九條   本校不得開設下列課程:

1. 無科學基礎之算命、八字、陽宅、風水、堪輿、姓名學、紫微斗數、星相、人體科學超能力、氣功灌氣等相關內容之課程。

2. 無國家證照但涉及醫療行為之課程內容,例如針灸、刀療、整脊、整復、催眠、刮痧、拔罐、指壓、推拿、按摩等。

3. 課程內容違法或違反臺北市政府社區大學相關法規者,例如開鎖課程。

第十條   本校之教師聘任採學期制,一學期一聘。

第十一條   各學程召集人應依據各學程之新學期課程需求,提出新學期之師資續聘名單,送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予以續聘。續聘教師之聘書於新學期確定開課後發給。

第十二條   本校師資續聘之審議內容如下:

1. 本校整體課程發展需求。

2. 整體教學績效及教學滿意度調查之成績。

3. 本校校務參與,包括:教師會議、學程會議、研討會、教學研習活動、社區活動及本校舉辦之其他重要活動。

4. 公共事務參與,包括:臺北市社區大學相關活動、全國性之社區大學相關活動、跨校性研習活動、社會公共議題參與。

第十三條   教師於聘期中若有妨害校譽或影響學員權益之重大情事者,或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及其他相類法規,經調查後成立且情節重大者,得經委員會之決議,予以解聘。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

 

 [回目錄頁]

週日, 09 October 2022 16:22

[第貳章] [第二節] [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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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教學系統法規

第二項、學程設置辦法

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學程設置辦法

89年3月25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建立學程式的修業制度,使本校之課程朝系統化的方向規畫,建立課程發展特色,協助學員做長期有計畫之學習,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程最低應 修學分以二十四至三十學分為原則,修畢規定學分,由臺北市政府發給學程證書。

第三條   各學程之課程規劃應包括:學術、社團活動、生活藝能等三類課程;唯人文學、社會科學、自然科學、社團活動等四領域,得單獨設置學程。

第四條   學程之設置應先提具學程計畫書,經教學研究會議審查,送請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本辦法通過前已設置之學程,毋需再議。

第五條   學程應置召集人,綜理學程事務;召集人由學程課程之授課教師中推選產生,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一任召集人,得由校長遴選,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

第六條   學程得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學程召集人遴聘,協助召集人處理 學程事務;執行秘書得酌支交通費,按助教鐘點費之支領標準由校長核定。

第七條   學程招生採登記制,無名額限制,於每學期招生期間公告辦理。

第八條   學程應採積極性之經營作為,包括:課程與教學之研討、教師與學員之交流、發行學程通訊等相關工作,以凝聚教師與學員之向心力。

第九條   學程之廢止應經校務會議同意。

第十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

[回目錄頁] 

週日, 09 October 2022 16:13

[第貳章] [第二節] [第一項]

[回目錄頁]

第二節、教學系統法規

第一項、教學研究會設置辦法

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教學研究會設置辦法

88年7月21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推動本校有關課程規畫、師資遴選、教務章則制定、教學方法提昇等相關事宜,設置「教學研究會」。

第二條   教學研究會依據課程領域及學程類別,設置「人文學」、「社會科學」、「自然科學」、「生活藝能」、「社團活動」及各學程等教學研究小組,負責該組之課程規劃、師資遴選推薦、教學方法提昇等相關工作。

第三條   各教學研究小組設召集人,由社區大學校長遴選經「教學研究會議」同意後聘任,任期一年,並得連任;各教學研究小組由該組授課教師全體組成‧

第四條   教學研究會應定期召開「教學研究會議」,每學期至少兩次,負責教學研究會之決策,包括:核定各教學研究小組所提出之課程、師資,規劃課程總體架構、聘任師資及擬定教務章則。

第五條   「教學研究會議」由社區大學校長、各教學研究小組召集人、全體授課教師、學員自主社團社長及校務會議學員代表組成,社區大學校長為召集人。

第六條   「教學研究會議」得設常務委員會,由社區大學校長、各教學研究小組召集人組成,社區大學校長為召集人。

第七條   教學研究會由社區大學校長綜理會務,置執行秘書一人,協助會務之執行。

第八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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